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司聲字第7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聲字第700號聲請人樓 沛安 相對人樓 園宸
樓乙閑 樓庭耘 樓 芷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如附表三所示應負擔訴訟費用欄之金額,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又該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104號判決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二所示比例負擔,業已確定在案。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附表三應負擔訴訟費用所示之金額。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11月7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李祐寧附表一:(新臺幣)項目金額備註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由聲請人預納。
附表二:(新臺幣)編號姓名訴訟費用負擔比例1 樓園宸 1/52樓庭耘1/53 樓芷涵 1/54 樓沛安 1/55樓乙閑1/5附表三:(新臺幣)編號姓名應負擔訴訟費用1樓園宸8,120元2樓庭耘8,120元3樓芷涵8,120元4樓乙閑8,1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