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456號聲請人臺北縣政府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民法第97條之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不知相對人之姓名時,由表意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不知相對人之居所者,由相對人最後住所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66條定有明文。又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此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訴訟事件法第5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之最後住所地位於「臺北縣永和市○○路○號」,有聲請人提出相對人戶籍資料表存卷可按,依上說明,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1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管靜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6月15日
書記官趙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