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拍字第2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1年度司拍字第229號聲請人 田仁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呂永富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釋明於抵押權擔保範圍內有何債權已屆清償
期而未獲清償(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上所載擔保範圍為買賣價金之擔保,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上第三條第三點載明此抵押權係為擔保買賣契約,惟台端現主張者係相對人應給付之違約金)。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4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