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訴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勞訴字第2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訴字第210號原告 陳明坤 訴訟代理人 蔡尚宏 律師被告財團法人電信技術中心法定代理人 吳宗成 訴訟代理人 范國華 律師
郭凌豪 律師 陳冠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10月18日下午2時40分於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就原告請求加班費等部分,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原告並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七日內,載明以LINE通訊紀錄相關對話起迄時間作為加班時間之論據(請提出實務見解、學說等),又如於對話當下有立即完成一定工作之指示,併請陳明勞務成果,並自行將書狀繕本送達他造;被告於收受原告上開書狀後,應提出書狀表示意見,繕本逕送對造。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勞動法庭法官楊捷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9月14日
書記官黃盈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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