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附民字第58號原告BR000-A108025(姓名年籍資料詳卷)訴訟代理人 陳慧玲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陳益盛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0年度易字第5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揆諸上開規定,爰將之移送本院民事庭。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邱奕智
法官施伊玶法官蔡政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26日
書記官林慧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