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度行專訴字第1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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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1年行專訴字第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行政裁定111年度行專訴字第1號原告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許育瑞 訴訟代理人 李旦 律師
江日舜 專利師 林健群 律師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代表人 洪淑敏
參加人益詮電器有限公司代表人 徐立勳 上列當事人間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改定由技術審查官黃志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彭洪英
法官何若薇法官潘曉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
書記官李建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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