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民商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民商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民商訴字第32號上訴人新航通運有限公司
昕航企業有限公司長好通運有限公司薪航通運有限公司共同法定代理人 謝明泉 被上訴人新航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寬良 被上訴人 廖國堯 上列當事人間因排除侵害商標權行為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合計為新臺幣壹佰捌拾壹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捌仟參佰柒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法官林怡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8日
書記官鄭楚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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