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3號原告 林佩靜 被告 劉旺忠
涂祐旗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92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蘇姵文
法官洪裕翔法官凃啟夫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
書記官李宗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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