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3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336號原告 朱金蓮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朱展瑩 、 朱詠敬 、 朱振璋 、 楊志玲 、 朱紫瑄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6,267元【計算式:7900×(26.27+753.62+340.38)×1/8=000000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9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請提出屏東縣○○鄉○○段000○000○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三、請提出全體被告及被告朱紫瑄之法定代理人 鄭星 之最新戶籍謄本,被告如已死亡,應提出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不可省略)。
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境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
書記官房柏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