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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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53號原告 陳隆輝 訴訟代理人 李榮唐 律師
陳欣怡 律師 吳啓源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何俊澤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111年度訴字第260號)附帶提起民事訴訟(111年度附民字第503號),刑事部分經本院刑事庭判決被告無罪,並依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則依上開規定,原告應繳納訴訟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薛全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6月8日
書記官蔡語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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