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29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29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2904號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昱安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提出債務人陳昱安(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及
其法定代理人 陳信雄潘亮云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㈡陳報陳信雄、潘亮云之住所地址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8月14日
書記官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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