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85號聲請人 沈金隨 相對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吉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萬肆仟柒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經本院99年度保險字第7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0年度保險上字第
2號判決確定,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並應依上揭規定,自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
民三庭法官黃茂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3日
書記官蘇姵容┌────────────────────────────────────┐│訴訟費用計算書100年度聲字第285號│├─────────┬───────────┬──────────────┤│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由聲請人預納。│├─────────┼───────────┼──────────────┤│第一審鑑定費│4,000元│由聲請人預納。│├─────────┬───────────┬──────────────┤│合計│34,700元│本件第一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並賠償聲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