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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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05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哲鋒指定辯護人孫大昕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哲鋒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三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林哲鋒因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前經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有期徒刑5年以上之重罪,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有羈押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自民國101年3月30日起裁定對被告執行羈押。
二、茲因被告上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參諸被告於警詢、偵查中坦認其販賣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核與證人張莉靜於警詢、偵查中所證相符,另有通訊監察譯文、監視錄影畫面及擷取照片、勘驗筆錄在卷可佐,足認被告所涉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重大。又被告所涉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重罪,依社會大眾一般之認知,被訴重罪者,本經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性,且被告前於87年間因妨害自由、贓物案件,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87年度上訴字第369號、本院以87年度易字第2963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3月確定後,於執行時受通緝;次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87年度易字第4794號審理中通緝;又於99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中通緝後,嗣於本院100年度審交訴字第240號審理中因合法通知未到庭,再經本院發佈通緝,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通緝記錄表在卷可佐,足認被告對於法律服從性甚低,難期將來會遵期到庭接受審判、執行,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故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6月30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李代昌
法官林韋岑法官鄭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6月22日
書記官蔡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