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03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冠廷選任辯護人張介鈞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265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陳冠廷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吳佳穎
法官何一宏法官洪毓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
書記官周綉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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