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98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春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煒庭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3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41,72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0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翌日起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徐安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2日
書記官吳俊達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