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監宣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監宣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監宣字第164號聲請人 陳土川 相對人 陳侯玉樓 關係人 陳雪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陳侯玉樓(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陳土川(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陳侯玉樓之監護人。
指定陳雪姮(女,民國51年10月4日,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陳侯玉樓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配偶即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之人)自民國102年4月4日起因罹患腦血管疾病(中風),雖延醫診治但不見起色,近日甚且已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至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有祥太醫院診斷證明書1份為證,為此依民法第14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164條規定,聲請對其為監護之宣告,並依民法第1111條規定指定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暨指定陳雪姮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若法院認相對人尚未達可宣告監護之程度,則請依民法第14條第3項、第15之1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174條第1項規定為輔助宣告,並指定聲請人為輔助人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已據提出戶籍謄本、祥太醫院診斷證明書各1份為憑;又本院審驗相對人之精神及心智狀況,在鑑定人前呼叫相對人之姓名,其對點呼姓名、年籍、現在地點無反應(用呼吸器、鼻胃管,無法回答問題),相對人女兒即關係人陳雪姮表示相對人已經這樣好幾年。並斟酌戴德森醫療財團法人嘉義基督教醫院精神科主治醫師趙星豪所為之鑑定結果,認相對人因陳舊性腦中風合併呼吸衰弱,已造成重度意識障礙,言語理解及表達能力喪失,在鑑定時對於叫喚無反應,昏迷指數6分,無任何言語表達,故相對人目前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等語,此有本院102年12月10日之勘驗筆錄附卷可稽。故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次查,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陳侯玉樓之配偶,並具狀及到場同意擔任受監護宣告人之監護人等語,本院參酌受監護宣告之人陳侯玉樓與聲請人育有六名子女,其中長子業已過世,其他子女均具狀同意由聲請人擔任受監護宣告人陳侯玉樓之監護人,有同意書1份、戶籍謄本5份在卷可稽,認聲請人與相對人結褵多年,由其擔任監護人,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陳侯玉樓之最佳利益,爰選定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人陳侯玉樓之監護人;又關係人陳雪姮係受監護宣告人陳侯玉樓之次女,應相當瞭解受監護宣告人陳侯玉樓之財務狀況,並經聲請人及其他子女具狀同意指定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2月13日
家事庭法官洪嘉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3日
書記官李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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