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4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45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4581號聲請人盈億資產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盈源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賴豐男謝慧君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請求事項是否有誤?請區分對相對人「賴豐男」、「
賴豐男及謝慧君」各自請求金額為何?及利息起訖日及利率各為何?㈡確認附表本票票號WG0000000之票面金額為「新臺幣43,00
0元」及請求金額為「新臺幣43,000元」之記載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8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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