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60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60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607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代理人 林意惠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傅建裕 即全正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違約金請求之「左列利率」所指為何?(年息1%或3.62%?如利率不同,請按期間分段記載)。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郭哲安本裁定不得抗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