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41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4197號債權人臺南市玉井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江明哲 代理人 林育群 債務人 田桐羽
李俊辰
一、債務人田桐羽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參仟參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三點0八五五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三點0八五五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七一五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四三加付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田桐羽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壹萬參仟參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年息百分之三點0八五五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三點0八五五計收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年息百分之七點七一五計算之利息,逾期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一點五四三加付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田桐羽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李俊辰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陳報補正狀及更正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3月3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瑞珠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