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簡上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簡上字第181號上訴人台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賴清德 訴訟代理人 蔡雪苓 律師被上訴人 盧燕翔
10樓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 律師
王盛鐸 律師 鄭植元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1年3月30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1法庭為準備程序。上訴人應提出上證一、上證二原本到院,並敘明上開證物係由何單位所製作。
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6日
書記官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