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1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111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代理人 黃盈誠 相對人即債務人 邱士芳 律師(即 王貴仁 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王貴仁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參仟零貳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玖仟陸佰捌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