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45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459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4593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徐雅琳 債務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新北市榮民服務處即被
繼承人 沈隆生 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林火土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沈隆生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萬陸仟伍佰捌拾壹元,及其中玖仟貳佰零壹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四六計算之利息,另其中貳萬玖仟柒佰捌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11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