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簡字第14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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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1482號
原告 陳顯炎
李 陳金蓮 (即陳金蓮)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駿騰
被告 陳靜宥
兼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猷然
被告 周政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7月12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就原告是否具備當事人適格,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巫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