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壢簡易庭110年度壢簡字第14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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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壢簡字第1482號

原告 陳顯炎

陳金蘭

陳金銀

陳素娥

陳金蓮 (即陳金蓮)

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駿騰

被告 陳靜宥

陳永霖

陳珮秀

兼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猷然

被告 周政旭

陳顯良

陳業澔

潘湘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7月12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就原告是否具備當事人適格,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巫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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