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112年度朴救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朴救字第1號

聲請人 刘濬豪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與法務部○○○○○○○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訂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聲請人業已撤回本案訴訟

(本院112年度 朴國 小調字第1號),是其聲請訴訟救助,已失其附麗,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江芳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