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朴救字第1號
聲請人 刘濬豪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聲請人因與法務部○○○○○○○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訂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雖聲請訴訟救助,惟聲請人業已撤回本案訴訟
(本院112年度 朴國 小調字第1號),是其聲請訴訟救助,已失其附麗,應駁回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江芳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