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47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47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475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立凱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36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賴立凱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叁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賴立凱因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見卷附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103年11月7日執行筆錄),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丁文宏中華民國103年12月22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竊盜│││(施用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算1日)│├────────┼──────────┼──────────┼──────────┤│犯罪日期│102年11月2日下午2時│103年3月24日│103年3月24日│││30分許│││├────────┼──────────┼──────────┼──────────┤│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120號│第10213號│第10213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訴字第249號│103年度易字第1428號│103年度易字第142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5月5日│103年7月9日│103年7月9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訴字第249號│103年度易字第1428號│103年度易字第1428號││判決││││││├────┼──────────┼──────────┼──────────┤││判決│103年5月26日│103年7月9日│103年7月9日│││確定日期││││└───┴────┴──────────┴──────────┴──────────┘┌────────┬──────────┬──────────┬──────────┐│編號│4│5│6│├────────┼──────────┼──────────┼──────────┤│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3年4月3日凌晨2時30│103年3月6日下午1時28│103年3月6日下午1時36│││分許│分前某時│分至2時20分間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4115號、第14478號│第14115號、第14478號│第14115號、第14478號│││、第15858號│、第15858號│、第15858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易字第1939號│103年度易字第1939號│103年度易字第193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9月10日│103年9月10日│103年9月10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易字第1939號│103年度易字第1939號│103年度易字第1939號││判決││││││├────┼──────────┼──────────┼──────────┤││判決│103年10月13日│103年10月13日│103年10月13日│││確定日期││││└───┴────┴──────────┴──────────┴──────────┘┌────────┬──────────┬──────────┬──────────┐│編號│7│8│9│├────────┼──────────┼──────────┼──────────┤│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有期徒刑8月││││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3年3月11日下午5時│103年3月6日下午1時36│103年2月22日上午11時│││30分許│分至2時20分間某時│30分許│├────────┼──────────┼──────────┼──────────┤│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4115號、第14478號│第14115號、第14478號│第14115號、第18239號│││、第15858號│、第15858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3年度易字第1939號│103年度易字第1939號│103年度易字第208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3年9月10日│103年9月10日│103年9月15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3年度易字第1939號│103年度易字第1939號│103年度易字第2082號││判決││││││├────┼──────────┼──────────┼──────────┤││判決│103年10月13日│103年10月13日│103年10月6日│││確定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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