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4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445號原告財團法人 真耶穌 教會臺灣總會法定代理人 趙明洋 被告 盧萬典
郭氏 做 盧山 曾文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822,3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
民二庭法官陳婉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2月21日
書記官高文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