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7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71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5718號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東台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雅玲 代理人 陳沿山 債務人錩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人兼法定代理潘重華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㈠新臺幣叁仟貳佰叁拾伍萬玖仟貳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六五計算之利息,㈡美金貳佰陸拾柒萬陸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九四七五四八計算之利息,㈢美金壹佰玖拾捌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五八一七九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9年2月25日
書記官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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