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1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14號聲請人 林砡妃 代理人 陳楠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1紙,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6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民國103年9月11日太平洋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情。
二、經查,上開股票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76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3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4月7日
書記官俞妙樺┌──────────────────────────────────┐│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4號│├──┬───┬───────┬────┬────┬──────┬──┤│編號│權利人│發行公司│股東戶號│股票股數│股票號碼│備考│││││││││├──┼───┼───────┼────┼────┼──────┼──┤│001│林砡妃│瑞科實業股份有│015│5000│84-NX-000015│││││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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