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壢簡附民字第1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壢簡附民字第108號附民原告 巴彥勛 附民被告 林勝彰 上列被告因侮辱罪案件(本院105年度壢簡字第136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2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為平
法官王秀慧法官陳布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美慧中華民國106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