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2年度新簡字第70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新簡字第700號

原告 陳羿蒨

被告 王詔駿

王志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被告王志斌稱謂:「兼法定代理人」應予刪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新市簡易庭法官 陳尹捷

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  日

書記官吳佩芬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