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繼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繼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繼字第180號聲請人 蔡靜雪
初長勳 初長軒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初意良 之第一順位繼承人(即子輩),出生別為長男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3年1月2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盧俊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