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審交訴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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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審交訴字第1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審交訴字第171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銘南選任辯護人蔡桓文律師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續字第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黃銘南因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因被告於審理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箐
法官馮君傑法官簡祥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0年1月22日
書記官顏宗貝

歷審裁判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度 審交訴 字第 171 號裁定(110.01.22)【本件裁判書】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度 審交附民 字第 282 號
  •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109 年度 審交附民 字第 268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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