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0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143號聲請人 王梓样 相對人 許義 和即景順企業社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民國一百零七年九月三日簽發本票,內載憑票支付聲請人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107年9月3日簽發之本票1紙,票據號碼:0000000,內載金額新臺幣150,
000元,到期日為民國107年10月3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屆期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提出該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謝宛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附註:
一、聲請人、相對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書記官孔秀蓮中華民國108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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