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2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52398號債權人 邱正一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曾志興 、 鄭培藝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利息自民國幾年幾月幾日開始計算。
二、釋明正確之請求標的內容。(依債權人所提出之租賃契約影本所載,債務人鄭培藝係一般保證人,故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曾志興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尚不得聲請法院逕對保證債務人鄭培藝發支付命令請求代償。)
三、債務人曾志興(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鄭培藝(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