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 司繼字 第1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繼字第1545號聲請人 王士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 蕭銀墻 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酌定為新台幣陸仟元,及確定墊付之遺產管理費用為新台幣叁仟伍佰元。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民國103年度司繼字第
589號民事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蕭銀墻(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管理人。被繼承人所遺有之坐落彰化縣○○鎮○○段○○○○○號土地業經本院104年度家簡字第5號民事判決判決分割,被繼承人蕭銀墻並得受補償新台幣31萬元在案。聲請人擔任遺產管理人之職務只剩將該款項交付國庫。聲請人為管理遺產,並已支出聲請公示催告、酌定報酬之程序費用各1,000元、刊登新聞紙費用1,500元。爰聲請准予酌定報酬及確定墊付之遺產管理費用等語。
二、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遺產酌定之,必要時,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規定。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遺產清冊、民事聲請狀、本院民國104年7月14日彰院 恭家健 104年度 司家 催第64號公告、本院家事法庭民國104年7月14日彰院恭家健104 司家催 字第64號通知、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公示催告公告、廣告費收據、本院103年度家簡字第5號民事判決影本為證,並經本院調閱本院103年度司繼字第589號、104年度司家催字第64號等民事裁定審查無訛,可信聲請人遺產管理之職務終結在即,其請求酌定報酬,非無理由,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實際執行之職務有編製遺產清冊、對債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參與本院104年度家簡字第5號民事訴訟事件等事。本院審酌聲請人處理前揭事務之簡繁、時間、耗費程度及債權人受償權利之保障等情狀,並參考遺產拍定價格,認其報酬酌定為6,000元,應屬適當。另聲請人就遺產管理所支出之必要費用3,500元,依法應由遺產中支付之,自不待言。爰酌定聲請人擔任被繼承人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確定墊付之遺產管理費用為如主文所示,並應由被繼承人之遺產負擔。
四、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張宇林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司法事務官張宇林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