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建字第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建字第3號原告福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素慧 訴訟代理人 王朝立 被告勝上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宏吉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6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方面:㈠聲明:如主文所示。
㈡陳述:原告於98年10月間承攬被告所發包「北港農工複合式
運動彈性PU層跑道工程」,依約完成工程後向被告請款,卻未獲支付全部款項,尚欠工程款新臺幣(以下同)90萬元,迭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迄未清償。
㈢證據:提出工程發包承攬書、存證信函暨回證、工程已開發
票、已入款項明細暨發票2紙、已付款項明細說明、原告名下兆豐銀行帳戶存摺節本2份等件為證。
二、被告僅曾於99年12月29日提具聲明異議狀以前開債務尚有糾葛為由,對於本院99年度促字第13332號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此後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件原告前開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系爭工程發包承攬書、催討工程款之存證信函暨回證、系爭工程已開發票、已入款項明細暨發票2紙、已付款項明細說明、原告名下兆豐銀行帳戶存摺節本2份等件為證,核屬相符,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承攬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工程款90萬元,並自99年12月20日(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
民二庭法官陳思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
書記官張富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