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促字第5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促字第534號債權人海涵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童宜樑 債務人 陳穎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陳穎萱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下同)500元。
二、請提出陳穎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釋明陳穎萱現有無實際居住於聲請狀陳報之地址即「桃園市○○區○○路○段00號1號」。
四、請提出桃園市○○區○○路○段00號1號之建物最新「第一類」登記謄本。
五、請提出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桃園分署核發予債務人陳穎萱系爭不動產之「權利移轉證明書」影本。
六、請敘明本件請求金額140,800元如何計算而得?並提出計算明細表,明細表應載明日期、項目、金額、總金額等,並提出系爭不動產於拍定前,原所有權人所積欠水、電、瓦斯、管理費、車位清潔費、管理物業費等一切費用之釋明文件,同時提出與明細表各項請求金額相符之費用單據暨依序註記其依據。
七、請提出存證號碼000350號存證信函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債權人不得代收)。
八、如債權人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