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衛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住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衛字第9號聲請人甲○○籍設臺南市○區○○路000巷0號相對人臺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黃偉哲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經相對人於民國111年11月11日強制住院於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之人,因聲請人並無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等情事,爰依精神衛生法第42條第3項規定聲請停止強制住院等語。
二、按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其保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前往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前項嚴重病人拒絕接受全日住院治療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予以緊急安置,並交由二位以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專科醫師進行強制鑑定;前項強制鑑定結果,仍有全日住院治療必要,經詢問嚴重病人意見,仍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時,應即填具強制住院基本資料表及通報表,並檢附嚴重病人及其保護人之意見及相關診斷證明文件,向審查會申請許可強制住院,精神衛生法第41條第1、2、3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因罹患精神病,受症狀影響,出現與鄰居對罵且身上攜帶刀子揚言攻擊對方情事,具有傷害他人之虞,已達嚴重病人程度,經指定專科醫師鑑定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惟聲請人拒絕接受或無法表達,經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於期限內檢附相關文件向衛生福利部審查會提出強制住院申請,並於111年11月13日經審查決定許可強制住院等情,有衛生福利部111年11月29日衛部心字第1110146364號函所附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基本資料暨通報表、嚴重病人診斷證明書、嚴重病人之意見說明表、保護人之意見書、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病歷摘要及護理紀錄,及衛生福利部精神疾病強制鑑定強制社區治療審查會(北部地區)第117次審查會議紀錄、申請強制住院案件審查表及總表、審查決定通知書、保護人願任同意書等件影本附卷可稽。又經本院函詢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關於聲請人強制住院後之精神狀況及治療情形,據該院函覆略以:「旨揭個案(即聲請人)目前仍有與現實脫節之奇特思想,堅稱鄰居透過手機電波等方式,監控自己,且自稱仍有聽到鄰居在耳邊交談,故目前仍屬嚴重病人,故妄想、聽幻覺對象明確,仍有高傷人風險,建議仍應繼續住院。」等語,亦有該院以111年12月21日嘉南司字第1110010312號函所檢送之病歷紀錄等資料影本在卷可憑。綜上事證,堪認聲請人仍有強制住院持續治療之必要,是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住院,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書記官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