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1年度斗小字第33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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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1年度斗小字第330號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訴訟代理人 林潔岑
被告 陳坤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板小字第1933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零壹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