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5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53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530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弘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5年度執聲字第35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弘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張弘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簡婉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陳筱惠中華民國105年12月29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以新臺│有期徒刑3月(以新臺│有期徒刑3月(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幣1仟元折算1日)│幣1仟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5月14日│105年5月17日│105年3月19日4時30分│││││許為警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5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5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2066號│字第2281號│字第952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023│105年度豐簡字第374號│105年度豐簡字第429號││││號││││├────┼──────────┼──────────┼──────────┤││判決日期│105年7月25日│105年8月30日│105年9月5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簡字第1023│105年度豐簡字第374號│105年度豐簡字第429號││判決││號││││├────┼──────────┼──────────┼──────────┤││判決│105年8月15日│105年9月26日│105年10月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2880號(編號1至5│第15335號(編號1至5│第15336號(編號1至5│││經本院105年度聲字第│經本院105年度聲字第│經本院105年度聲字第│││4903號裁定應執行刑有│4903號裁定應執行刑有│4903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1月)│期徒刑11月)│期徒刑11月)│└────────┴──────────┴──────────┴──────────┘┌────────┬──────────┬──────────┬──────────┐│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以新臺│有期徒刑4月(以新臺│有期徒刑3月(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幣1仟元折算1日)│幣1仟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3月28日2時15分│105年7月1日晚上10時│105年4月5日晚上11時│││許為警採尿時回溯96小│許為警採尿時回溯96小│45分許為警採尿時回溯│││時內之某時│時內之某時│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5年度毒偵│臺中地檢105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1063、2696號│字第1063、2696號│字第3009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5年度豐簡字第463號│105年度豐簡字第463號│105年度豐簡字第474號││├────┼──────────┼──────────┼──────────┤││判決日期│105年9月26日│105年9月26日│105年10月5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5年度豐簡字第463號│105年度豐簡字第463號│105年度豐簡字第474號││├────┼──────────┼──────────┼──────────┤││判決│105年10月31日│105年10月31日│105年10月31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6548號(編號1至5│第16548號(編號1至5│第17929號│││經本院105年度聲字第│經本院105年度聲字第││││4903號裁定應執行刑有│4903號裁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1月)│期徒刑11月)││└────────┴──────────┴──────────┴──────────┘┌────────┬──────────┬──────────┬──────────┐│編號│7│││├────────┼──────────┼──────────┼──────────┤│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3月31日晚上7時│││││許│││├────────┼──────────┼──────────┼──────────┤│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1198號│││├───┬────┼──────────┼──────────┼──────────┤││法院│臺中地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5年度豐簡字第438號││││├────┼──────────┼──────────┼──────────┤││判決日期│105年10月31日│││├───┼────┼──────────┼──────────┼──────────┤││法院│臺中地院││││確定├────┼──────────┼──────────┼──────────┤│判決│案號│105年度豐簡字第438號││││├────┼──────────┼──────────┼──────────┤││判決│105年11月28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5年度執字│││││第181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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