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44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敵 視同上訴人即被告冠德交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溫駿軒 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凱昇 兼法定代理人 黃月雲 被上訴人即原告 林宥晨 即 林仲正 上列上訴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拾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暨上訴理由,並依上訴聲明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四)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二)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次按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442條第
1、2項定有明文。
二、玆上訴人不服本院104年度重訴字第44號損害賠償事件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有主文所示應補正事項,爰依前開規定,命上訴人於10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書記官謝國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