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5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1587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鄭淳任 即淳盛商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原債務人 鄭建鴻 仍受僱淳盛商行及每月或107年度薪資之證明。(強制執行法第115條之1規定,對於薪資或其他繼續性給付之債權所為強制執行,於債權人之債權額及強制執行費用額之範圍內,其效力及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前項債務人於扣押後應受及增加之給付,執行法院得以命令移轉於債權人。但【債務人喪失其權利或第三人喪失支付能力時,債權人債權未受清償部分,移轉命令失其效力】,得聲請繼續執行。並免徵執行費。)
二、債務人淳盛商行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