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停止強制執行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203號聲請人 謝清海 相對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行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上列聲請人就本院民事執行處106年度司執字第48618號執行事件,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參酌非訟事件法第1條明定:「法院管轄之非訟事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適用本法之規定」,是聲請人為本件停止執行之聲請,自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規定,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玆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伊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日
書記官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