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56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566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九十六年度聲減字第六○五四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各減為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日期犯偽造文書等罪,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所犯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黃裕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嘉仁中華民國96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