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
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甲○廉股)字第3859號),本院判決如
下:
主文
乙○○共同犯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之非法營業罪,
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電動賭博機具壹台(含IC板)、賭資新台幣壹仟陸佰元均
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條、第450
條第1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22條,刑法第11條前段
第28條、第55條、第266條第1項、第2項、第47條第1項
、第41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
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林義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