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165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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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16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165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家毅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111年度執聲字第14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家毅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家毅因恐嚇取財得利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者,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同法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行為人所犯為數罪併罰,其中一罪雖得易科罰金,但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合併處罰之結果,於定執行刑時,祇須將各罪之刑合併裁量,不得易科罰金合併執行(司法院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再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之案件,法院所為刑之酌定,固屬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經查:㈠受刑人黃家毅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826號裁定、如附表編號13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本院為附表編號13所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是本院應具管轄權無疑,又其中如附表編號6、8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1至5、7、9至13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屬前揭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聲請定如附表所示之應執行刑,有受刑人簽名之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稽(見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聲字第1460號卷第15頁),核符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是檢察官聲請就上開各罪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㈡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案件,經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審訴字第69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又如附表編號11至12所示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年度上訴字第234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4月,後臺灣高等法院再將如附表編號1至12所示案件,以107年度聲字第282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6月,惟受刑人既有如附表所示之罪應予以併罰,依前開要旨,本院自可更定應執行刑,前定之應執行刑即當然失效,且如附表所示各罪於定應執行刑時,自應以各罪宣告刑為基礎,受量處合併宣告刑總和以下刑期之外部限制與內部限制,輔以斟酌受刑人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及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基於受刑人所犯罪質、行為次數、犯罪時間之間隔、責任非難重複程度、數罪所反應之被告人格特性與傾向等一切情狀,而為整體非難之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㈢至如附表編號6、8所示之罪,依法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如
附表編號1至5、7、9至13所示不得易科罰金合併處罰,參前開要旨,自毋庸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末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吳玟儒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葉潔如中華民國111年9月27日附表:受刑人黃家毅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4/05/13104/05/13~104/05/16105年1月21日20時30分為警採尿往前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許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4年度毒偵字第1963號、104年度毒偵字第2683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4年度毒偵字第1963號、104年度毒偵字第2683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107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04年度審訴字第692號104年度審訴字第692號105年度審訴字第637號判決日期105/05/26105/05/26105/06/28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845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845號105年度審訴字第637號判決確定日期105/09/27105/09/27105/08/0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8000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8000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12643號編號1至12,前經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82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6月,嗣經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1138號駁回抗告確定(聲請書附表誤載為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113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6月,應予更正)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104/09/22105/02/15105年2月16日3時40分為警採尿往前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許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4年度毒偵字第3739號、104年度毒偵字第4291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741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741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案號105年度訴字第215號105年度審訴字第527號105年度審訴字第527號判決日期105/07/20105/07/26105/07/26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案號105年度訴字第215號105年度審訴字第527號105年度審訴字第527號判決確定日期105/08/09105/08/16105/08/16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是備註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6876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7692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7698號編號1至12,前經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82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6月,嗣經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1138號駁回抗告確定(聲請書附表誤載為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113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6月,應予更正)編號789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5/03/31105/03/29105年5月2日22時50分為警採尿往前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許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1401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1401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毒偵字第2167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469號105年度審訴字第469號105年度審訴字第647號判決日期105/07/27105/07/27105/09/14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469號105年度審訴字第469號105年度審訴字第647號判決確定日期105/08/23105/08/23105/10/0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是否備註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6399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6400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執字第7658號編號1至12,前經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82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6月,嗣經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1138號駁回抗告確定(聲請書附表誤載為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113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6月,應予更正)編號1011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3年10月(2罪)有期徒刑3年8月(4罪)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4月犯罪日期104/11/28104/02/17、104/02/23104/02/19、104/03/17、104/06/13、104/06/29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4年度毒偵字第9203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20578號、105年度偵字第6596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20578號、105年度偵字第659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943號106年度上訴字第2347號106年度上訴字第2347號判決日期106/01/23106/12/14106/12/14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995號107年度台上字第3006號107年度台上字第3006號判決確定日期106/05/07107/08/08107/08/08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8304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6354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6354號編號1至12,前經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2826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6月,嗣經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1138號駁回抗告確定(聲請書附表誤載為最高法院107年度台抗字第113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4年6月,應予更正)編號13罪名恐嚇取財得利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4/11/21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5387號、第17572號、第24807號、108年度偵緝字第1338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955號、108年度易字第1151號判決日期111/03/25確定判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案號108年度訴字第955號、108年度易字第1151號判決確定日期111/05/03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備註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1年度執字第437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