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1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15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5151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白秉豫白高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叁萬零柒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1.相對人於94年8月16日間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25萬元整,約定於101年8月16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10%計付。詎料前開借款僅繳息至95年5月15日,餘欠本息屢經催討至今仍未清償。相對人未依約清償本金及利息,自應給付如前開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2.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撥款記錄及帳務資料可證,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證物:放款資料。契據影本。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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