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聲再字第3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再字第307號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 王柏雅 上列再審聲請人因加重詐欺案件,對於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631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柏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原判決之繕本或釋明請求本院調取之正當理由。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但經釋明無法提出原判決之繕本,而有正當理由者,亦得同時請求法院調取之。又法院認為聲請再審之程序違背規定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429條、第43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王柏雅(下稱再審聲請人)對本院109年度上訴字第1631號刑事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所提出之刑事聲請再審狀並未附具原判決繕本,亦未釋明有何無法提出原判決繕本之正當理由。依照上開法律規定,本件聲請再審之程序顯然違背規定,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以補正,爰命再審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原判決繕本,或釋明無法提出而請求本院調取之正當理由,逾期未予補正或釋明,即依法駁回其聲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陳宏卿
法官楊文廣法官簡芳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婉菁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