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聲字第24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聲字第24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41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陳聞通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10年度執聲字第11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聞通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聞通(下稱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數罪,先後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審酌受刑人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犯罪類型、法益侵害等情,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張意聰
法官周瑞芬法官陳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淑芬中華民國110年9月23日附表:受刑人陳聞通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犯罪日期110.01.21109.12.26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中地檢110年度速偵字第508號臺中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709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案號110年度交上易字第529號110年度交上易字第516號判決日期110.07.22110.08.17確定判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案號110年度交上易字第529號110年度交上易字第516號判決確定日期110.07.22110.08.17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不得易科、不得社勞不得易科、不得社勞備註臺中地檢10年度執字第10253號(執行中)臺中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091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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