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再易字第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再易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再易字第8號再審原告 陳志昇 即 振昇 土木包工業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臺中市立豐原國民中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再審原告就本院民國105年度簡上字第131號損害賠償事件提起再審之訴,但未繳納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應按所起訴之法院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6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之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0,414元,應徵再審裁判費2,325元。
茲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再審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文爵
法官蔡嘉裕法官王怡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4月10日
書記官黃泰能